典型案例10:孔某某被控强奸从轻判处(宣告缓刑)一案

    孔某某为深圳市某科技学院学生(作案时不满16周岁),被控于2004年9月24日凌晨4时许,在该校女生宿舍强行对一女学生实施了奸淫。公安机关收集和提交的证据确实充分,事实清楚,被告人也供认不讳。但是本律师在办案过程中,注意到了被告人家长提到的一个问题,即公安机关在没有抓获被告人之前,曾到被告人家中,要求家属提供被告人信息,并在被告人到家后主动与公安机关联系。事实上被告人家属也是在被告人回家以后与公安机关联系,告知被告人已回家的事实,公安机关据此在家中将被告人抓获。这一重要的能够证明被告人属于自首情节的事实却在公诉材料里面没有反映。本律师在开庭时间很仓促的情况下到公安机关,找到办案警官,经过调查核实了这一重要事实,并及时向法院提供了这一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属于自首,应该结合被告人作案时不满16周岁的事实,对其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最终此辩护意见被法院所采纳,被告人被判处较短刑期并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