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12:田某某被控故意伤害(致死)从轻判处一案

    田某某为一家餐馆员工,2004年12月25日凌晨六点因怀疑一拾荒老汉偷窃并往餐馆玻璃上抹脏东西而与其发生争执,并发生殴打,老汉在头部被打击后后脑着地死亡。在此之前,田某某于1997年9月1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轻伤)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其缓刑考验期到2001年9月10日才结束,距离第二次犯罪尚不满五年。本案在开庭时,存在两个很重要的争议:一个是被害人家属聘请的律师和公诉人均提出,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结束后不满五年重新犯罪,属于累犯,应从重处罚。而本律师认为,法律规定是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重新犯罪的,才能定累犯。而本案被告人是被宣告缓刑的,缓刑考验期过后,其原判刑罚就不需执行,当然不存在刑罚执行完毕的事实;既然不存在刑罚执行完毕的事实,那五年之内重新犯罪的事实即不存在,当然不能认定为累犯,不能从重处罚。第二个争议是事发后,被告人并没有逃跑,反而叫其弟弟打电话报警,其弟弟也打电话报警了。公安人员来了以后,当询问谁是凶手时,被告人主动上前告知,因此被抓获。但是公诉机关提供的材料不能说明这个事实,承办警官关于此情节的说法前后矛盾。公诉人对本律师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属于自首的意见也不赞同。在此情况下,本律师首先找到了一个关键证人(餐馆员工),并向法院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其次,又向法院申请要求法院向当时的承办警官进一步核实被告人是如何到案的有关情节。结果这两个请求均被法院采纳,调查的结果也可以证明被告人自首的情节存在。因此,辩护人的两个关键意见均被法院采纳,一审法院据此对被告人从轻判处有期徒刑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