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3:揭某某被控抢劫罪减轻判处一案

    2001年10月,担任抢劫案主犯揭某某(作案时未满18周岁)的辩护人。起诉书指控该犯实施抢劫四次,其中一次抢劫香港居民,并将其打伤。本律师抓住第一次抢劫只有间接证据而没有直接证据的漏洞,主张对该宗抢劫不能认定,获得合议庭认可,对其他三宗抢劫以当事人未满18周岁、未携带凶器抢劫及抢劫均发生在夜深人静之时,社会影响不恶劣为由,进行罪轻辩护,取得出人意料的辩护效果。该案犯最后被减轻判处有期徒刑5年半(按刑法规定,抢劫三次即为多次抢劫,应判刑10年以上,即使以未满18岁为由,从轻判处也不可能低于10年,而该被告竟获得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