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4:唐某某被控故意伤害(致死)罪从轻判处一案

    2001年11月,接受故意伤害(致死)案被告人唐某某及其家属的委托,出庭为其辩护。被告人唐某某,1995年在深圳布吉伙同张某某(1998年被抓获,后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王某某、代某某(两人均在逃)冲进被害人陈某某住的出租屋,其中唐手持西瓜刀,张手持菜刀,两人轮番对被害人头部、胸部进行殴打,后来唐将煤油淋在被害人身上,威胁要烧死被害人,但没有付诸实施,张某某手拿砖头,打击了被害人头部后,四人一起潜逃,被害人在送医院途中死亡。唐某某潜逃六年,于2001年10月被抓获后,其姐姐和妹妹慕名找到本律师和本所律师赵山杉,要求我们当唐某某的律师(要求是只要不判死刑即可)。本律师和赵律师接手该案以后,对所有的控诉材料,特别是本案的关键证据——公安局关于被害人死因的法医鉴定进行了认真分析,选择了三个突破点:一是法医鉴定对于到底什么作用是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到底是唐某某的西瓜刀背还是张某某的砖头)没有作出明确的判断;二是所有的证据都明确地指证唐某某只打了被害人的脸部,没有打被害人的脑部(法医鉴定说被害人是脑部受打击而死亡);三是按照旧《刑法》的有关规定,故意伤害(致死)判死刑的必须是情节恶劣(张某某被认为是情节恶劣),而我们的辩护观点是唐某某的行为不属恶劣。经过本律师和赵律师的得力辩护,深圳市中院刑庭合议庭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当庭判决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15年,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而我和赵律师庭前预计死缓是下策、无期徒刑是中策,15年有期徒刑是上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