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被告人朱某某、陈某某为首的犯罪嫌疑人与其他 13 名犯罪嫌疑人(涉及深、港、台人员多名)合谋,购买了 11 家来料加工企业共 97 台“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指标和相关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等报关资料,并利用这些单证走私了机器设备 97 台,共偷逃国家税收人民币近 500 万元。被告人廖某某为深一工厂中方厂长兼报关员,将该厂的报关资料卖与他人,朱某某等人利用该资料走私机器设备,共偷逃国家税收人民币 90 多万元。按照《刑法》规定,偷逃国家税收人民币 50 万元以上的,判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律师接受廖某某家属委托后,紧紧抓住廖某某在卖报关资料时明确知道该资料只能走私价值人民币 99 万余元(偷逃国家税收 26 万余元)货物的法律后果和其主动到海关接受调查、交待有关情况、协助海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等有利情节,为其作了“罪刑相适应”的罪轻辩护和自首的应当从轻或减轻辩护,辩护意见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后,被告人廖某某被减轻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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