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某与另一犯罪嫌疑人合谋,预谋抢劫深圳一公司老板。该犯先租下一出租屋,作为抢劫的场所。后将与被害人相识的一个女孩子骗至出租屋,限制其人身自由,并威胁该女孩将被害人约至该出租屋后对被害人进行捆绑,抢劫被害人人民币 16 万元和帕萨特汽车一部后逃跑。被害女孩在被另一犯罪嫌疑人带往广州后被害死亡。检察院以抢劫罪和非法拘禁罪对王某某提起公诉,并以王某某是累犯(王某某曾因犯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机公共安全罪被内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刑满释放后不到五年又犯该罪)为由要求法院予以严惩。本律师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以后,提出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能认定(即使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也因为其非法拘禁行为被后面的抢劫行为所吸收而只能以抢劫一罪处罚)和被告人在抢劫行为中受他人指使、抢劫后没有分得脏款、应为从犯的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后王某某被法院以抢劫罪一罪从轻判处有期徒刑 1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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